电子签名具法律效力

  • 由欣梦网络撰写, 2015年1月13日 13:04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朱泽君作关于《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制度设计等一系列广东重要的改革措施都在该《条例》中体现和固化。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社会各界对《条例》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集中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全程电子化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普遍意见是将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对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制度,补充完善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有关内容等。 省人大财经委表示,上述建议集中反映了市场主体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期盼和要求,也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推动深化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建议予以采纳,并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一照多址”规定授权给地级市 《条例》详细规定了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产、非自有房产、宾馆饭店、军队房产等不同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兼顾各地城市管理与住所登记改革的不同需要,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第六章对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无照经营行为将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取消行政许可,改为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管;而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实际及时制定取消许可后的监管标准。据了解,这项规定是为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后续监管的衔接,明确对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的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是否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来确定监管职责。 《条例》还进一步对场地监管责任、监管协作机制、监管力量配置、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来可“全程电子化登记” 《条例》第四章对“全程电子化登记”作了专门规定。目前全国尚无全程电子化登记的规定出台,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以电子文档形式申请、受理、审批、发照、存档,其法律效力缺乏支撑。 《条例》明确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全程电子化登记中,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条例》仅为电子档案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撑,并无相关细化规定,因此各界建议关于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内容中增加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放宽有效的数字证书种类、明确各类申请人的签名方式、优化申请人提交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此前全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先行试点的经验,目前使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即CA证书)存在额外收费、使用范围不广、持有率不高、难保管、受地域限制等问题,申请人提交签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上传文件操作繁琐,个体工商户使用CA证书的成本较高也较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省人大财经委在会上提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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